我國自1984年實行建設工程招標以來,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面對重重阻力,克服各種困難,腳踏實地,積極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由于建筑市場機制不健全、主題行為不規范、法律法規不到位等原因,建設工程招投標在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標底的不合理性。標底反映的是建筑工程產品的合理價格,其編制依據應是國家現行定額和取費標準。目前,有的項目由于建設資金短缺或不到位,有的業主采取降低工程類別、優質不優價、無風險系數包干價等不合理做法,導致建筑產品的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
二是投標報價的不規范性。目前在建筑“僧多粥少”的狀況下,施工企業為了承攬施工任務,除了接受業主的不合理要求外,有時還不得不主動提出優惠讓利條件,使得本已微利的建筑產品價格雪上加霜。
三是工期的不合理。招投標中,有的業主不顧國家工期定額的有關規定,一味地追求工期的提前。眾所周知,每個建設項目都應有一個合理工期,如果違背客觀規律,人為盲目地縮短建設工期,其結果非但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還會導致安全事故的頻頻發生。
四是合同的不嚴肅性。目前有些發包方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隨心所欲地在合同補充條款中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有的承包方為承攬工程,不顧國家明文規定,以壓壓價、墊資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這就導致一項工程尚未開工即已潛伏著工程質量低劣和拖延工期的隱患。
為使建設工程招投標和建安工程承發包合同管理以及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各項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中應有的作用,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課題。
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直接參與工程招投標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有關業務活動。
首先是客觀性。改革20開放多年來,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已經從單一的定額管理發展到目前對工程造價逐步實話全過程和全方位的管理。大家知道,工程造價管理是指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及法律等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技術與經濟、經營與管理等實際問題,從而起到提高投資效益和經濟效益之作用。
其次是公正性。這是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所處的地位決定的。如前所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所制定的工程概預算定額標準等計價依據,一是必須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二是必須尊重客觀實際,做到“一手托兩家”。這就是公正性所在。
第三是必要性。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參與工程招標活動中,特別是在審查標底時,可以不斷發現定額標準中不夠合理和缺項,并及時地予以調整和補充。這就為工程定額標準不斷適應層出不窮的就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和飛速發展的新形勢打下了基礎,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積極參與施工合同的審查與簽證,促進工程承發包合同價趨于公平和合理。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合同草案的審查應包括的主要內容:一是合同是否存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定原則的條款;二是合同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改造合同的能力;三是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與中標條件相一致;四是合同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五是是否具備簽定合同的必要條件;六是合同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條件;七是合同工期、質量和合同價的確定等條款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參與建設工程招標和承發包合同管理以及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有關具體業務工作,有利于建筑市場機構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建設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調控;有利于建筑業的振興和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
(山東理工大學許城邢愛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