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市場交易中,廣泛采用招標投標制。招標投標制度的推行,改變了我國工程承發包方式,也對我國經濟秩序和投資效益產生深刻影響。本文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招標投標制度,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實行工程招標投標制度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反思,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招標投標制度的對經濟性
招標投標是在長期經濟活動中形成的一種成熟的交易方式,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等特點。從經濟學角度來分析,招標投標能夠發揮信息提示和信息傳播功能,有效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從而減少交易成本。招標投標作為一級密封拍賣的另一種稱謂,能夠發現局部均衡價格,使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達到最優。為提高中標率,投標人依據自己的生產成本制定最有競爭力的標價,競爭越激烈,標價越低,中標結果越對招標人有利。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的博弈,有利于招標方。因此,招標投標制度在國際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領域廣泛采用。
建筑市場交易往往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完成的。信息經濟學的研究成果表明,當市場主體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時,任何一種有效的市場制度必須滿足“激勵相容”和“個人理性”。在招標投標中,激勵相容是指投標人積極貢獻私人真實信息對自己和招標人都有利,個人理性是指投標人只有在參與投標的獲得比不參與投標高時才會決定參與投標,招投標制度能夠滿足“激勵相容”和“個人理性”前提。
二、對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思考
招標投標作為我國建筑業管理體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產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強制失去下建立起來的。從1981年開始,經歷試點、推行和逐步完善三個階段,超過了20多年的風風雨雨,已經成為建筑市場的主要交易方式。
但由于舊體制的功能與慣性還未消失,新體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場交易成本過高,交易秩序出現混亂,影響了招標投標制度的效率。主要表現在:
1、不合理的行政干預,導致尋租
招標投標本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卻帶有太多的行政干預色彩。對于公款投資項目,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監督管理。但如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直接干預招標投標活動,則可能破壞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性,導致大量尋租現象和腐敗案件。由于招標過程中大量尋租活動,隱形開支增加,產生尋租成本,加大了交易成本。
2、招標投標方式與范圍混淆
招標投標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協商議標等多種方式。一些人錯誤的認為,只有公開招標才是最科學合理的,議標就有問題。豈不知,公開招標雖好,卻周期長,成本高,如果不論項目性質(公款項目,還是私款項目),不管項目大?。ㄔ靸r為5000萬元,還是500萬元),一律強調公開招標,明顯加大了無謂的開支,使招標投標的社會成本增大。因此,應區分項目性質和大小規模,采取靈活的招標方式,不能盲目強求一致。
3、缺乏招標投標“門檻”價
招標投標門檻價是指必須達到有形建筑市場交易的最低造價限額,門檻價太高和太爺,都不經濟。太高不利于充分競爭,太低則可能處長交易周期,增大交易費用。門檻價多少為恰當呢?(比如說是定為1000萬元,還是500萬元),這要根據具體情況,以交易成本最低為判斷標準。。
4、市場均衡價決不是最低價
招標方通過競爭性招標,往往選擇報價最低者中標,以達到 目的。但標價不是越低越好,如果價格低于成本,破壞了市場均衡,就可能影響工程質量,不但損害承包商利益,最終還會損害業主利益。招標的根本目的是擇優,而不是壓價。如果通過招標節省的投資大于業主招標的費用開支,就可以認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壓價,違背了價值規律,偏離了社會福利最優的均衡價格。
5、過度競爭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在一些地區,一個小小的工程就有幾十家公司去投標。每個投標人(承包商)都要將會投標費用,包括正常投標費用和隱形開支,但中標的卻只有一家。如果幾十家承包商的開支之和大于投資節省效益,則提高了社會總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此種制度設計就不夠合理。有的企業每年參與上百個項目投標,卻中不了幾個標,這樣的企業又有什么效益可言。
6、肢解發包,增大了交易成本
實施工程總承包,一次合約,一次交易。如果肢解發包,將土建與安裝(或裝修)分開,主體與土方工程公開,則無疑增加了交易次數,增大了交易成本,也是不經濟的。
三、建議與措施
從節約交易成本,提高招標投標制度經濟性角度出發,提出以下建議與措施:
1、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在工程投標投中,代理人與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激勵機制采用主動方式激發代理人的積極性,讓代理人為委托人謀求最低利潤。監督機制則是以防御方式阻止代理人的消極怠工和機會主義行為。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由于工程中標簽約后,還有一段較長的履約期,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顯得更為重要。
2、強化規則,防止軟約束現象出現
從制度約束層面來看,分為正式約束和非正式約束。招標投標制度的正式約束,制定了《招標投標法》、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則,的確有了很大進展。但在非正式約束方面,如傳統文化、價值觀等,還很不到位,便利招標投標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
正式約束的建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和一些國際慣例,規則可以移植,可以輸入,以減少制度創新和變遷的成本。但非正式約束卻難以從國外借鑒,需要一個建立過程,只有非正式約束與正式約束相容,制度才能發揮作用。否則,再好的制度,或由于全國情,或由于實施中非正式約束的缺失,都會變形,最后流于形式。因此,要加強非正式約束的建立,保證制度的嚴肅性,改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必須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實施機制,減少操作中的彈性和例外(特權),保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招標投標制度等到真正落實。
3、完善招標投標信息網,提高信息透明度
尋找潛在的交易方,簽訂并改造合同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信息技術的發展及其在商務中的運用可以節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信息網,招標方在網上定期發布招標信息,投標方在網上公布有關自己生產能力、履約情況、技術水平等,減少大量的搜尋成本。借助于信息網,還可以提高招標、投標、評標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節約簽約及相關交易的成本。
4、嚴格市場與浮現出制度,改變過度競爭狀況
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非公開招標,都有高昂的交易成本。在不加限制的情況下,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開支。因為有些投標人的實力較弱,沒有必需的競爭力,按正常情況根本就不可能中標,允許其參與競爭,對雙方來說,只能是無謂地增加成本。如果對投標人實行嚴格的資格預審,或建立紅名單(信譽良好企業入圍),或通過總分包方式建立起長期合作的關系,彼此比較了解,可以節省許多交易費用。因此,要嚴格建筑市場與浮現出制度,加強資格與資質審查,控制建筑市場規模,有效改變過度競爭的局面。
5、科學決策,減少招投標費用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方和投標方均會發生一些費用開支。招標費用主要包括:信息發布、招標文件編制、組織答疑及評標、起草合同、合同彎頭以及履約監督等等。投標費用主要有:信息搜尋、報名費、投標文件制作、市場價格預測、分包商選擇、合同彎頭以及為爭取中標所花費的隱形開支及風險費用等。對于招標方,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性質和大小,合理選擇招標方式,制定科學的招標投標“門檻”價。交易中,可能選擇標準合同文件(如FIDIC),以減少合同起草成本和后期違約風險。投標方要注重投標策略,充分估計投標成本,擇優選擇投標項目,提高中標率。
四、結語
建筑工程具有投資大,生產周期長,監督履約難,交易成本高等特點。過高的交易成本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一種無謂浪費。作為學者、制度的設計者、制度執行者不能熟視無睹,有責任為完善招標制度出謀劃策,本文僅起拋磚引玉的作用。
作者:中南大學王孟鈞 彭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