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幾點斷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目前規范我國招投標管理工作層次最高的專業性法律,一切有關招標投標的行政法規、政策都必須與《招標投標法》相一致。但在招投標管理工作的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地方或部門的招投標工作細則或做法,有許多與《招標投標法》相悖,影響了招投標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也不利于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開展。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招標投標法》本身在某些方面還缺乏明確具體的界定,另一方面是與《招標投標法》相配套的各項法律、法規還在探索之中。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規范和完善招投標管理,減少工作中的隨意性,筆者就《招標投標法》與招投標實際工作中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關于投標人的條件限制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投標法》這條規定明確賦予潛在投標人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招標投標活動享有公開參與競爭的權力。地方保護、部門封鎖及要求投標人墊資、高資質承包等不公平條件來變相歧視,排斥潛在投標人,都將被視為違法。
目前該條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兩種:一是招標人要求投標人以高資質承包低類別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門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在招標活動中搞政策傾斜,或在招投標過程中限定投標人范圍,或在評標過程中加入不公正條件傾向本地投標企業,客觀上造成了歧視其他潛在投標人的行為。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必須做到:第一,規范統一資質審查標準。《招標投標法》雖未明確規定與施工企業資質相對應的建筑工程,但根據我省費用定額所劃分的工程類別及建設部新頒發的[2001]82號文件《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內的承包工程范圍規定,一級資質建筑施工企業可承接特類建筑工程,二級資質建筑施工企業承接一類建筑工程,以下依次類推。我覺得在界定投標資質要求時可參照標準。第二,要引入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世貿組織不是一個“扶貧俱樂部”,我們不斷給困難企業或國有企業網開一面。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打開建筑市場的大門,積極引進外地的優秀建筑企業,打破地方保護及“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舊傳統習慣,取消或淡化現有分量過重的地方性企業業績分,多為他們提供競技場所,消除他們的依賴思想,強化和提高他們的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
關于投標文件編制的時間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該條充分體現了《招標投標法》的公正性和對投標人權益的保護,目的是保障投標人有必要的時間全方位考慮各種因素,滿足招標人各項合理的要求,編制出質量較高、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來。但在實踐操作中,有些招標單位往往隨意壓縮時間,將投標文件編制時間縮短至10~15天,甚至更短。這是由于大部分業主都有一個共同的想法,即一旦施工圖出齊,項目報建通過,就一心想早日施工建成,因而想方設法縮短建設期,使得一些投標人因來不及編制投標文件或倉促造成差錯而放棄參加投標競爭或不能中標,給投標人帶來損失。筆者認為,既然《招標投標法》已規定了投標文件編制的最短時間,就應在實踐中嚴格執行。當然,管理機構可遵循“合理”的原則,依法制訂相應的配套細則,改變過去的隨意做法。
關于對投標人無故退出投標活動或有用不正當手段的制約措施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這反映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但在實踐中遇到過這樣兩方面問題:第一,某些投標人采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中途放棄投標,致使實際投標競爭人數減少,降低競爭性,招標人因此難以得到期望的招標效果;第二,在投標人因故退出后,造成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按《招標投標法》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這樣可能會給招標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為了有效制止投標人的這一隨意行為,筆者認為,招標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作出合格投標人應遞交一定額度投標保證金的要約,以制約投標人在投標中隨意退出投標活動或采用不正當手段,弄虛作假等違規的行為。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在招標活動結束后歸還。如出現上述違規情況,其投標保證金可作為業主損失的補償,并對該投標人登記備案以示警告。
關于開標時間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中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但我們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是在同一時間進行,而一般在截標一天或更長時間后進行,特別是對設有標底的工程,一些地方為了防止泄標,標底審定常在投標人截標后進行。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給不端行為有可乘之機,標底的審定,不一定須在投標函截止后再進行,因為如標底編審人員與投標人有某種特殊關系或標底編審人員職業道德差,那么標底在投標函截止之前與截止之后審意義是一樣的,只不過是先漏標底或先漏投標函罷了。如標底編審人員有較好的職業道德,對標底有較強的保密意識,或有嚴格的保密制度和防泄標措施,那么標底完全可以提前編審,做到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同一時間公開開標,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關于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應當說這與國際慣例是一致的。隨著建筑市場開放,地方保護將被打破,施工企業跨地區投標競爭工程成為普遍現象,地方政府的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大管理力度,采用承包工程履約保證金制度能有效地提高中標人對工程項目的責任感。但我們不能忽略我國目前工程領域普遍存在的業主拖欠工程款問題,這使許多企業欠收工程款數額巨大,影響了建筑企業自身的發展。
在這樣的背景下,強行要求中標人提供單向履約保證金無異是雪上加霜,更何況現在的履約保證金有不斷上漲的趨勢。為此,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八條已作了規定,要求招標人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支付擔保。這樣既起到了雙方相互約束的作用,又有利于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另外,該條例在執行中遇到了一個數額問題,因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數額,致使操作中隨意性很大,往往有向招標人傾斜的傾向。筆者查閱了有關文件,其履約保證金的額度多少取決于招標項目的類型規模,但大體上應能保證中標人或招標人違約時,雙方所受損失能得到補償,通常為合同金額的10%%左右。同時在審核招標文件時應加強對招標人建設資金來源的審核。
[供稿:江蘇省紹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金幸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