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項工程的中間交工
(1)承包人自檢完成。檢驗報告單中除軸線偏位、垂直度填允許偏差外,其他一般應填實測值。
(2)現場監理抽查。覆蓋面100%,測點數為承包人的30%。
(3)承包人完成工序或分項工程的檢驗表。
(4)現場監理初步評分,報駐地辦審查。
(5)說明:①要求監理檢查應在24小時前報告現場監理。
②監理沒有檢驗,除非監理在接到要求檢驗報告48小時內沒有到場,承包人不得覆蓋與修補結構物。
2、中間交工報告
完工的單項工程,承包人應再進行一次系統自檢,并進行必要的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同意的缺陷修復,檢查合格后,匯總各道工序的檢查記錄及測量和抽樣試驗結果,編寫該分項工程施工的施工小結。分別填寫必要的《完工質量交驗單》及《中間交工證書》。
3、中間交工證書
(1)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申報完工的單項工程,進行一次系統的檢查,必要時應作測量和抽樣試驗,檢驗合格后簽認《工程檢驗認可書》,提請駐地工程師簽發《中間交工證書》。未經中間交工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工程不于簽發《中間交工證書》并不得進行計量也不得進行下道工程項目的施工。
(2)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和駐地辦應分別對分項工程的有關施工記錄、施工日志、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表、中間交工證書、監理日志、監理指令等文件進行整理立案、歸檔。同時專業工程師根據內外業的情況和質量評定的結果,編制有關分項工程交驗情況匯總表,在七天內報送路段總監代表處。
4、資料及要求
驗收手續和資料是工程質量證明文件,也是計量支付的主要憑證,監理工程師對最終工程數量與工程項目的認定,完全取決于此憑證。憑證是承包人執行合同的資料積累,也是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最后清理項目和費用的確認。因此,憑證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步完成的,而待進入合同最終支付時,只是進一步整理與完善。
(1)現場監理及現場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按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填寫現場監理日志及施工日志和原始記錄。
(2)各種監表、檢表、試表、支表等表格由路段總監代表處統一制定發放,其他所缺表格由承包人根據檢測項目自行設計,由駐地辦審核后報路段總監代表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