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四類特大工程需地震評測 
第323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6條,包括總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資質、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范圍和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
《條例》明確規定,四類重特大大工程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它們包括: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水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都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