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0年5月4日晚,車主董某聘請的司機劉某駕駛貨車,行至湖北省武漢市岱黃高速公路府河橋上與倪某發生糾紛。司機劉某報警,并給車主打電話通報情況,請求協助。董某因故不能趕到現場,請朋友羅某前往事發地。由于府河橋是獨立雙橋結構,兩橋路側護欄中間的分隔帶約有50厘米的空隙。羅某駕車趕到,因糾紛現場在橋的另一側,羅某試圖翻越護欄時,失足墜下身亡。
事故發生后,受害人羅某的家屬將董某告上法庭,同時以府河橋中央分隔帶中間應該蓋板、府河橋側路燈未開放、武漢市公路管理處和武漢華益路橋公司是岱黃高速公路路產產權人及管理人為由,將武漢市公路管理處和武漢華益路橋公司一并訴至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各項損失的50%共計276433元。
2011年1月24日,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書中認定,死者羅某受董某委托,在從事無償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董某作為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府河橋中間隔離帶的漏空設置并未違反國家關于橋梁設計的禁止性規定,但該漏空設置客觀上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并且曾發生過墜落事件,未引起作為府河橋經營管理者的武漢華益路橋公司的重視,武漢華益路橋公司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羅某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橫穿機動車道,翻越中央隔離帶,對事故的發生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適當減輕董某、武漢華益路橋公司的賠償責任。橋梁的路政管理與本案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且武漢市公路管理處在事故發生時也并非府河橋的路政管理機構,故武漢市公路管理處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原告的損失自認承擔50%,剩余的由董某承擔30%,武漢華益路橋承擔20%,駁回對武漢市公路管理處的訴訟請求。
媒體的誤導
事件發生后,當地媒體對此案展開報道,連續進行了詳細報道。如《府河大橋奪命大口何時戴上“口罩”》一文就引用華中科技大學土木學院張海龍教授的觀點,認為“橋梁的設計絕對沒問題,但是在安全方面是可以完善的”。對于橋梁設計,如果橋面太寬,為防止橋下地基不均勻發生沉降,所以采取“獨立雙橋”的設計,即大橋是分兩塊獨立建設的,這在施工上更為方便,且有利于橋梁的長期健康,府河大橋就屬于這種類型,因此兩橋中間會有分隔帶。這個分隔帶帶來的空隙是可以掩蓋的,只要保證空隙的存在就可以。比如說,可以在縫隙上方覆蓋混凝土墊片,再擱些泥土做成綠化帶,就像給分隔帶戴上了口罩,這是最簡便易行的方式,除此之外,還可以在護欄兩側拉上鐵絲網,封閉起來防止行人翻越。這些方法實施起來成本并不高,但卻可以有效杜絕行人墜亡事故發生,有關部門應盡快進行改善。
該文同時引用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新天的觀點,認為橋梁管理部門有過錯。無論府河大橋是不是高速公路,一旦發生墜亡事故,公路的管理方都有責任,但視不同情況其承擔的責任不一樣。李新天說,即便是在全封閉式管理的高速公路,可能有司機因拋錨等原因逗留橋面并在翻越護欄時墜亡,公路管理方也是有過錯的,因為其應預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應預見而未預見到或未采取防護措施,就是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責任相對較?。坏绻緛硎歉咚俟?,卻沒有高速公路的管理,或者本非高速公路即行人本可以行走翻越,管理方卻沒有及時將護欄空隙這一隱患消除,無疑更要承擔責任,且責任重大。
以上缺乏交通設計方和管理方觀點的媒體報道,無疑是存在誤導傾向的。
公路處的成功抗辯
此案中,武漢公路管理處積極進行舉證,從三方面進行了有效抗辯,取得勝訴。
一是公路處不具備適格的被告主體資格。根據《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和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的文件精神,湖北省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實施統一管理,具體說,岱黃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由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高速公路路政執法總隊武漢高速支隊進行管理。武漢市公路管理處無權對武漢市境內高速公路包括岱黃高速公路實施管理,武漢市公路管理處不具備適格的被告主體資格。
二是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行政管理單位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對墜橋事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地點位于武漢華益路橋公司經營管理的岱黃高速公路府河橋上,在該橋梁兩路幅之間已經設置有防眩板、橋側均設置有輪廓標的情形下,沒有任何規范規定高速公路橋梁上必須設置路燈,或者設置路燈后必須夜間開放路燈。府河橋屬于分路幅橋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已經在路幅兩側設置了剛性護欄,沒有任何規范規定路幅之間應當加蓋蓋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單位即省高速公路路政執法總隊武漢支隊在對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中也不存在任何“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情形。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行政管理單位都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原告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存在過錯,也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明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單位行政管理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三是受害人受害后果是由其故意行為造成的,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作為一名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受害人應當熟悉法律規定,在明知高速公路禁止隨意停車和下車行走情形下,在明知橋梁中間有隔離護欄且法律禁止跨越情形下,受害人仍隨意在高速公路橋梁上停車,下車行走并強行翻越隔離護欄,放任損害自己的結果發生,受害人受害后果顯然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經營管理者的免責邏輯
正如公路處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所言,設計單位如果沒在分隔帶上設計有覆蓋物或其它封閉裝置,管理方就無權擅自加蓋任何東西,“否則出了問題誰負責?”而此案一審中,武漢華益路橋公司沒有舉出類似證據,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得出“該漏空設置客觀上是存在一定的瑕疵”的結論,從而被判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武漢華益路橋公司從府河橋的設計和驗收等方面進行舉證,證明府河橋符合國家規范,不存在任何設計和管理上的瑕疵,就能免除賠償責任。這些證據主要有橋梁的設計資料、橋梁的竣工驗收資料、橋梁設計單位對中央分隔帶漏空設置作出的說明等。漏空設置是為了橋梁的建設和運營需要而設置的,并非是用來翻越的,不應該成為保障不法行為的安全性的“安全隱患”。
筆者建議,針對一審判決,武漢華益路橋公司應當及時提起上訴,將該判決的不利影響徹底消除。否則,不能排除和阻止任何有自殺企圖的人通過從府河橋上的漏空處墜落,引發類似糾紛的可能。
鑒于府河橋“漏空設置”事件在社會中影響較大,筆者建議武漢華益路橋應在橋梁兩端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通過“高速公路上行走、攀爬危險”等警示語,提醒過往司乘人員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和攀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