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東京帝都高速度交通營團的車輛管理
摘要:日本東京帝都高速度交通營團(Teito Rapid Transit Authority,以下簡稱營團)成立于1941年。其前身是1921年創立的東京地下鐵道株式會社。1927年,日本的第一條地下鐵道開通(東京:淺草——上野,2。2Km)。因此,營團是日本最早的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經過幾十年的不斷發展,營團已成為世界大城市中著名的軌道交通集團。
在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車輛——處于十分顯著地重要地位。本文將著重介紹營團在車輛管理上的方法和經驗,希望給予我們有益的啟示。
1 車輛部
1.1 車輛部的組織結構(見圖1)
營團車輛部的組織結構(圖1)
1.2 車輛部的職能
營團車輛部由管理科、設計科、車輛科組成,下轄5個車輛事務所,是營團車輛的最高級管理部門。
1.2.1 管理科
營團管理科具有以下的職能:
(1)車輛部內部業務的調整及車輛部部內的管理。
(2)車輛部部內的文件起草、發布及保管。
(3)負責車輛部部內的人事、勞動及教育工作。
(4)負責車輛部部內的福利工作。
(5)負責車輛部部內的工作計劃。
(6)負責車輛部部內的預算和決算。
(7)與政府對應有關部門的聯絡,如辦理申請、許可證等業務。
(8)辦理與車輛有關的工程申請許可證、契約書、委托書等事宜。
(9)負責車輛、車輛事務所、工場及檢車區等設施設備(注1)的基本計劃。
(10)負責車輛、車輛事務所、工場及檢車區等設施設備的防塵、防震動、防噪音、防工業廢棄物的工作。
(11)調查并研究車輛的檢修體系、調整檢修作業的內容。
(12)車輛臺帳、調查表的整理及保管。
(13)涉及到其他部門與車輛有關的事宜。
1.2.2 設計科
營團設計課具有以下的職能:
(1)負責新造車、改造車的設計及制造的有關事務。
(2)與車輛設計有關的調查與研究。
(3)車輛及設施設備的新技術、新系統的調查、研究及實驗。
(4)負責車輛檢查及維修的規章的制訂。
(5)與設計有關的臺帳、圖表的整理與保管。
(6)其它相關車輛的設計、維修和改造。
1.2.3 車輛科
營團設計課具有以下的職能:
(1)車輛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改造的管理及運用。
(2)新設施設備的設置及改造的設計及制造。
(3)設施設備的設計、調查及研究。
(4)車輛及設施設備改造工程的實施及工程管理。
(5)現實施工程的作業調整。
(6)材料的供應。
(7)所負責職能范圍內的事故防止、調查及報告。
(8)車輛及設施設備維修、改造等工程的款項預算申請、工程委托。
(9)相關臺帳、圖表的整理及保管。
(10)現實施工程業務員的業務指導。
(11)其它相關設施設備的設計、維修、改造。
注1:設施設備是指車輛事務所、工場、檢車區等設施及其附屬的設備。
2 車輛事務所
2.1 車輛事務所的組織結構(見圖2)
營團車輛事務所的組織結構(圖2)
2.2車輛事務所的職能
營團車輛事務所具有以下職能:
(1)車輛及車輛事務所、工場、檢車區等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管理及使用。
(2)車輛及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等工程的施工、施工管理及監督。
(3)事務所內的文件起草、頒行及保管。
(4)負責所屬員工的人事、勞動、教育及福利。
(5)安全、衛生及災害的防止。
(6)安排事務所的工作計劃。
(7)事務所所內的預算及決算。
(8)與政府對應有關部門的聯絡,如辦理申請、許可證等業務。
(9)車輛及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等工程的價格預算的制訂。
(10)車輛及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等工程的申請契約、委托契約的制訂。
(11)供應事務所所需的原材料。
(12)臺帳、圖表的整理及保管。
(13)事務所負責職能范圍內的事故防止、調查及報告。
(14)事務所負責職能范圍內的事故的應急處理。
(15)事務所職員的業務指導及監督。
(16)其它與車輛事務所有關的事宜
2.3 工場
2.3.1 工場的職能
工場具有以下職能:
(1)車輛的檢查、維修、管理。
(2)工場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管理及使用。
(3)相關文件的起草,頒行及保管。
(4)所屬職員的人事、勞動、教育及福利。
(5)安全、衛生及災害的防止。
(6)臺帳、圖表的整理及保管。
(7)工場負責職能范圍內的事故防止、調查及報告。
(8)工場職員的業務指導及監督。
(9)其它與工場業務有關的事宜。
2.3.2 工場車輛檢修制度
(1)重要部檢查
營團運用的車輛,經過3年的運行(新車為4年),或該運用車輛走行距離達到60萬公里的期間內,將進行“重要部”檢查的修程。車輛的集電裝置、輔助電源、主電動機、控制裝置、制動裝置、連結裝置、門裝置、車體、轉向架、儀表、蓄電池等重要的部件都進行分解檢查,,并根據部件的狀態進行維修。
(2)全般檢查
全般檢查是營團車輛最高等級的車輛修程。營團運用的車輛,經過6年的運行(新車為7年),在此期間內,將進行“全般檢查”的修程。車輛的集電裝置、輔助電源、主電動機、控制裝置、制動裝置、連結裝置、門裝置、車體、轉向架、儀表、蓄電池等重要的部件都進行解體檢查,進行全面的維修。
(3)臨時檢查
除“重要部”、“全般檢查”外,當購入新車時、大型的改造或修繕完成時,將對車輛的一部分或全部進行檢查。并根據其狀態進行必要的維修。
2.4 檢車區
2.4.1 檢車區的職能
檢車區具有以下職能:
(1)車輛的檢查、維修、管理。
(2)檢車區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管理及使用。
(3)檢車區內的車輛運轉及信號安全。
(4)檢車區內的文件接受及保管。
(5)所屬職員的人事、勞動、教育及福利。
(6)安全、衛生及災害防止。
(7)臺帳、圖表的整理及保管 。
(8)檢車區負責職能范圍內的事故防止、調查及報告。
(9)檢車區負責職能范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理。
(10)所屬職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11)其它與檢車區有關的事宜。
2.4.2 檢車區車輛檢修制度
(1)列車檢查
根據車輛的種類及運行狀態,在不超過3日的期間內,對列車的重要部件進行外觀的檢查。
(2)月檢查
根據列車的運用狀態,在不超過3個月的期間內,對車輛的集電裝置、輔助電源、主電動機、控制裝置、制動裝置、連結裝置、門裝置、車體、轉向架、儀表、蓄電池等重要的部件進行檢查。
(3)臨時檢查
臨時進行的、有必要的檢查。
2.3 車輛CR (見圖3)
圖3 新木場車輛基地及CR
車輛CR(car renewal), 是對車輛進行更新改造的場所。在營團的丸之內線中野車輛事務所、有樂町線綾瀨車輛事務所,分別設置有小石川CR和新木場CR。車輛CR隸屬于車輛事務所的工程科。車輛CR主要擔負以下的工作:車輛的更新(如:車內墻板的更換、地板的修理、車體內部的裝飾等)、車輛控制裝置的改造(如:VVVF交流電機的更換、結構配線等)及其它相關的改造工程。(如:車輛座椅的更新、車載無線通信系統的改造、門窗的改造、門風管的改造等)。此外,還承擔著營團全線車輛輪對的維修任務。